關於臺北市政府與Google在數位內容上爭議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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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臺北市政府與Google在數位內容上爭議之我見

最近這幾天最熱門的3C新聞應該就是臺北市政府正面槓上Google,導致台灣區Android Market全面下架所導致的爭議了,這件事嚴格說起來雙方都有錯,但錯的點不一樣,首先是腦袋有洞的臺北市政府相關官員,我想問的是:「請問你做過文創嗎?你開發過軟體嗎?你知道Android的付費軟體可以購買後在備份退款再盜裝嗎?你知道為什麼Google會限制15分鐘限制退款機制嗎?」我非常確定的是這些坐辦公室吹冷氣只會說閒話領乾薪的大官們一定不知道。在他們的眼裡只有APPLE作的到,Google為什麼作不到?這是因為他們根本就不懂Android Market的發展與沿革,「人性本惡」導致了Android軟體非常容易盜版,一般人連「Root」都不需要就可以輕鬆的剽竊軟體開發者數個月或數年的心血(iPhone起碼還要JB才可以這麼做)
 


也許大家會問說為什麼Google不改?他有在改、只是改的方式很鳥,就是將原本24小時的審閱期縮短為15分鐘,以減少軟體被盜版所需的時間,這點我也在書裡面或BLOG中罵過,當然在Google想出更好的解決方案之前這只能說臨時的解決方案。我個人也覺得軟體15分鐘審閱期實在太短,有的軟體(如遊戲)15分鐘可能連下載都還沒完成,但七天是要所有的軟體開發者與創意產業都去死嗎?不合時宜的消保法政府應該帶頭修正,如要求Google在15分超過後的的申訴機制,讓消費者詳述退款原因讓官方進行評估。APPLE也是如此,Google只是基於信賴原則連問都不問就退款(其實換個角度來說Google非常該死的根本沒放人力在處理消費糾紛這一塊領域,所以他才會用這麼「蠢」的方法來處理退款問題)。

而臺北市政府所應該扮演的角色應該是要帶頭修正不合時宜的消保法(尤其在數位內容這塊)並與這些數位內容提供者進行協商,在不違背該公司(不論是蘋果或Google)在全球的統一機制下來討論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如上述所說的申訴機制),而不是跟國際公司在那邊起鬨要求特權來丟台灣的臉。你不過是台灣的其中一個縣市叫做「臺北市政府」,你真的以為你是「天龍國」政府喔?打臉會有海軍上將出來幫你出氣??請停止鄉愿的想法吧!連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美國都沒有定下如臺北市政府這麼扯的規定了....

依臺北市政府的邏輯,一切在網路上所購買的物品都應該享有七天鑑賞期的前提之下,我在網路訂的電影片可以看完後要求七天內退款(跟慧慈致敬?),網路書店買的書也可以要求七天鑑賞期,連網路訂的飯店、短期的旅行團都可以用七天鑑賞期來要求退款,這樣合理嗎?更別提電子書或電玩有的在一兩天內就可以破關或看完的數位內容了。

最後是雙方都該各打五十大板,臺北市政府應該坐下來好好的研究一下相關法案內容,要求中央政府重新制訂合乎時宜的消保法條例後,再跟數位內容的提供者好好的研商如何改善現狀。不要整天搞那個APPLE原本30天審閱期,「依法」改為七天這種丟人的國際大笑話,不要以為自己主持了正義但實際上卻是扼殺了全台灣數位產業的生機還在沾沾自喜!

Google作的最錯誤的一件事就是無預警停止台灣Android Market收費軟體服務,因為影響的層面不是只有台灣區消費者再也買不到軟體,而是之前買軟體的人再也無法享受更新服務,手法太過於粗暴(也顯示了Google危機處理能力真的很差,完全背離了「Don't be EVIL」的創業理念,一整個荒腔走板),Google可以不要改變他的退款機制,但是也應該學習APPLE在處理消費爭議所投下的人力、物力(蘋果也不是30天一定無條件退款,次數太頻繁也一樣不給退,還可能關閉你的帳號)。

希望這件事情最後能往好的方向走,雖然我個人非常看好會往「四輸」(GOOGLE Android Market退出台灣、台灣消費者再也無法購買軟體、軟體開發者再也無法以正常管道銷售軟體並進行軟體後續更新、最重要的台灣政府的面子/裡子都一起輸掉還被冠上全球最蠢的公家機關封號)的方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