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Play付費鑑賞期行政訴訟判決真的出來了!雖Google勝訴,但從北市府反應來看,還有一段路要走

 

Google Play付費鑑賞期行政訴訟判決真的出來了!雖Google勝訴,但從北市府反應來看,還有一段路要走

之前王立委的說法無誤,年底的確有判決出來,結果是台北市政府敗訴。這消息自昨晚到現在不少媒體都有報導,不過遺憾的是台北市政府法務局還要再提上訴(這上訴是為北市面子,還是真的為消費者打算?可不可以將心力用在對的地方Orz)。

底下引用北市法務局新聞稿說明,不過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就是法務局說要再上訴,並提到歐盟有14天猶豫期(底下藍字部分),但有人回王立委指出法務局在硬拗,並也提了原始來源(這位朋友固的),個人也一起列在文章下方給大家參考:


命Google依法提供猶豫期間之處分遭撤銷! 法務局憂消費者保護將生漏洞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布日期:2012-12-27

發稿單位:消費者保護官室
聯絡人: 謝孟麗
聯絡電話:1999(02-27208889)轉2124

Google拒絕提供合理猶豫期,臺北市政府依法裁罰,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今(27)日表示,對此深表遺憾,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進一步了解。

法務局表示,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應提供消費者7日猶豫期,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明文強制規定,Google僅提供消費者15分鐘之期間明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市府係依據現行消保法之規定而為處分,應無違法情形,就處分遭撤銷之理由,仍須俟收到判決後再行研判,並會提起上訴。法務局表示,法院此項認定,將使未來業者於網路上公布之定型化條款,僅能由個別消費者透過訴訟主張無效,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之權力,此例一開,無異要求個別消費者僅能於權益受損時自行負擔訴訟成本到法院訴訟,將使個別消費者根本無能力對抗龐大的企業經營者,恐嚴重衝擊消費者之權益,且如此將衍生更多訴訟,亦造成司法資源的耗費。

法務局指出,歐盟去(100)年也已經將數位化商品納入14日猶豫期間的範圍,除了部分例外情形(如消費者在購買明示同意放棄解約權)外,否則在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14日之猶豫期,法務局呼籲Google應善盡消費者保護之企業責任。法務局說明,市府目前已持續與Google溝通,希望Google釋出善意對待臺灣的消費者並儘快回到臺灣市場。

 

Google Play付費鑑賞期行政訴訟判決真的出來了!雖Google勝訴,但從北市府反應來看,還有一段路要走

就Jack Tsai所提供的資訊,他提到:「問題是台北市法務局還是要硬ㄠ....歐盟的14天新規定明明就不包括數位下載 一旦開始"下載"就無法反悔 : 第九條:" Consumers will have a right to withdraw from purchases of digital content, such as music or video downloads, but only up until the moment the actual downloading process begins." 出處: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1-450_en.htm?locale=en

筆者不認為法務局會不知道這細節,畢竟歐盟十四天新規定是法務局提出來的,政府應該還不至於這麼笨,提出來讓別人來打臉(如果要研究其他國家法規,沒理由只看完第四條就結束吧?),只是台北市政府的動機是什麼,大概只有他們自己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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